黃山市建筑業協會章程
(2019年11月29日經黃山市建筑業協會第四屆會員大會修改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黃山市建筑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黃山市建筑業協會是由在黃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行業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外地在黃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各縣、區建筑業協會自愿結成的全市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認真履行“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基本職能,溝通會員與政府、行業和社會聯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弘揚徽派古建筑特色專業,促進黃山市建筑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不懈奮斗。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黃山市住建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黃山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黃山市屯溪區。
第二章 黨組織建設
第六條 本會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
第七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黃山市建筑業協會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韭毮苁潜WC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黃山市建筑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
第八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本社團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上級黨組織對主要負責人審核意見。
第九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條 本會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交叉任職,優先推薦本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黨的組織領導。
第十一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團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十二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行業調查研究,反映會員訴求,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建議。
(二)協助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發展,提高全行業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
(三)研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制定本行業的行規行約,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四)受有關部門委托,開展建筑行業創先爭優和信用評估等活動,表彰優質工程項目、示范工程、先進企業、優秀個人等。
(五)引導和推進建筑企業走向國內國際市場,完善經營機制,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積極推廣應用先進實用技術,開展節能減排,增強市場競爭力。
(六)為會員單位提供管理、技術、質量和法律咨詢服務,制定團體標準,組織開展管理、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的經驗交流活動。
(七)協助建筑業企業做好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和工人的繼續教育、培訓。
(八)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國際行業信息,主辦《徽州建筑》刊物、本會網站等,開展企業文化和信息交流活動。
(九)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其他有關方面的關系,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承擔法律、法規授權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職能。
第四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二)單位會員:在黃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業及與建筑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區、縣建筑業協會及與建筑行業相關的社團組織;單位會員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三)個人會員:持有工程類等職稱證書的專業人士或業內資深人士。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權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研,并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支持并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承擔和完成本會委托的工作。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五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變更和終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
(六)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
(七)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八)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由輪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執行會長主持召集會議,秘書處負責聯系落實。參加會長辦公會的人員一般不得缺席,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加,須向秘書處請假并指派他人參加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輪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能夠忠實、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七)無法律法規、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秘書長,會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實行輪值制。本會會長均由企業家擔任且不駐會,實行輪執制。從副會長人員中產生五名輪執會長,一年一輪,由當選輪執會長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等相關領導輪執。其中第一年輪值執行會長為協會本屆會長,負責協調輪執會長事務。
第三十四條 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執行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推選一名副會長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均由企業家擔任且不駐會。本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經輪執會長推薦、常務理事會同意,報行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簽署對外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六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報行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行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執行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第三十八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三十九條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15日內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核,經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通報或備查。
第四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四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八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 本會委托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機構進行會計核算。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11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